关于开展2020年山东省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开展2020年山东省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
鲁教职函〔2020〕11号
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等职业院校:
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全国职业院校评估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20〕25号)要求,现就开展我省2020年职业院校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对象
2017年8月31日前设立、截至2019年7月已有毕业生且独立设置的职业院校。其中,高职院校包括职业(技术)学院、高等专科学校,不包括2018年升为本科的3所职业技术大学;中职学校指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和职业中专(职业高中)。
二、评估内容
《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国教督办〔2016〕2号)和《高等职业院校适应社会需求能力评估暂行办法》(国教督办〔2016〕3号)中指标涉及内容。
三、评估安排
(一)数据采集与审核。各职业院校于6月30日至8月10日期间登录全国职业院校评估数据采集系统(http://wj.cnsaes.org.cn/admin),按要求填报数据信息及问卷并提交审核。各职业院校登录名和密码将于6月25日前分别通过各市、各高职院校联络员电子邮箱告知。各市教育(教体)局组织辖区内的中职学校按时按要求填报数据及问卷并负责审核。
(二)数据分析与评估。各市、各高职院校要分别依据本市、本校数据信息进行自评,撰写自评报告,于10月20日前在本单位官方网站发布,将加盖公章的纸质版自评报告(一式1份)报送我厅职教处,同时将word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明确责任。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要明确负责本次评估工作的局(校)领导和科(处)室,确定日常工作联络员。请于6月20日前将2020年职业院校评估工作人员名单(见附件)PDF版(加盖公章)及word版发送至指定邮箱。
(二)采集数据信息。请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组织有关人员按时登录评估数据采集系统填报数据信息及问卷,并按时完成数据初审及网上提交工作。
(三)完成自评报告。各市教育(教体)局、各高职院校要根据填报数据做好自评工作,按时完成自评报告。报告要重点突出、内容准确、结论客观。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联系人:职教处吕序锋、赵朝晖、姜涛,联系电话:0531—81916556、81916538,电子邮箱:zjc02@shandong.cn,通讯地址:济南市历下区南圩门外街8号309室。